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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招警考试警务常识:取保候审期限

刑事讼诉法第58条规定,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;期限届满的,应当及时解除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: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,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,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,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

http://zhaojing.huatu.com/news/jiangxi/2011/0128/71403.html     2011-01-28 17:02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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